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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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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349號黃翊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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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黃翊展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陳筱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49號
原   告 BG000-A111131(甲女)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BG000-A111131A(甲女之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
被   告 黃翊展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BG000-A111131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BG000-A111131A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BG000-A111131、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BG000-A111131A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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