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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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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000027號許國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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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建字第27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許國慶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許國慶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原   告 簡家蓁  住詳卷
被   告 許國慶  住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書  記  官  陳佩瑩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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