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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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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000704號胡凱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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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04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胡凱昱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胡凱昱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原   告 劉凡齊  住詳卷
被   告 胡凱昱  住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書 記 官 陳佩瑩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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