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25號葉家振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倫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25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葉家振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葉家振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李秀花
蘇偉譽
被 告 葉家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