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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000535號林家湛之民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廉112竹北小字第5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535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林家湛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林家湛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535號
原 告 郭公誠
被 告 林家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13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