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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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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000858號丁濟平即上冠汽車商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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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明112竹北簡858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58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丁濟平即上冠汽車商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丁濟平即上冠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郁筑

書記官  洪郁筑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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