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97號吳惠容之民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寶113司聲97字第120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97號公示送達事件,
          應送達與吳惠容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
          本一件,經依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
          力。
   四、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戴興郎   
            戴君邦  
            戴邦桂  
            戴興來  
            戴興昌  
前列聲請人
五人之共同
代理人      林慶富  
相  對  人  吳惠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
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王恬如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二十日生效)
股       別:寶股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