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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000081號洪沅揚、朱冠燕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福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沅揚、朱冠燕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1號停止親權等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洪沅揚、朱冠燕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洪沅揚、朱冠燕對未成年子女OOO之親權應全部予以停止。
書記官 沈藝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