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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2335號黃順政之收取存款命令一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莊字第23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順政之收取存款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35號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黃順政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准許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寶山郵局收取債權金額新台幣(下同)2,084元(含手續費250元)。債權人如認第三人承認之債權金額不實,請於文到10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並向本院為起訴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莊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莊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