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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000197號翁煒竣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春113竹小197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翁煒竣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一項第一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竹小字第197號給付住宿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上午10時
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范欣蘋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