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000018號盧玉枝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全曾字第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盧玉枝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18號范舜芳與盧玉枝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如說明一所列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第三
      人新竹南勢郵局之存款債權 (不含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巨宇開發有限公司之不動產買賣價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曾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