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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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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055號曾廖碧雲、王皓義,王靖騰,林恒寬,邱琬期,張程佑,莊展晟,陳筱蓓,陳慶楊,曾廖碧雲,詹淳皓,劉姜子,賴佳琪,羅湍鎂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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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5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治112訴1055字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5號損害賠償事件,
          應送達與原告曾廖碧雲、被告劉姜子、被告邱琬期、
          被告莊展晟、被告詹淳皓、被告陳慶楊、被告張程佑
          、被告羅湍鎂、被告賴佳琪、被告陳筱蓓、被告王皓
          義、被告林恒寬、被告王靖騰之民事判決正本2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曾廖碧雲、劉姜子、邱琬期、莊展晟、詹淳皓、陳
          慶楊、張程佑、羅湍鎂、賴佳琪、陳筱蓓、王皓義、
          林恒寬、王靖騰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2件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曾廖碧雲 
被   告 陳慶楊 
被   告 張程佑  
被   告 王皓義  
被   告 王靖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44號),本院於民
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慶楊、張程佑、王皓義、王靖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
元,及被告陳慶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被告張程佑
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被告王皓義自民國一一二年二
月十一日起;被告王靖騰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對被告陳慶楊、張程佑、王皓義、王靖騰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柒仟元為被告陳慶楊、張程佑
、王皓義、王靖騰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關於被告張程佑、被告王皓義、被告王靖騰其餘之假執行聲
請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件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曾廖碧雲 
被   告 劉姜子  
被   告 邱琬期  
被   告  莊展晟  
被   告 詹淳皓  
被   告 羅湍鎂  
被   告 賴佳琪  
被   告 陳筱蓓  
被   告 林恒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44號),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姜子、邱琬期、莊展晟、詹淳皓、林恒寬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關於被告劉姜子、邱琬期、莊展晟、詹淳皓、林恒寬其餘之
訴駁回。
原告關於被告羅湍鎂、賴佳琪、陳筱蓓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關於被告劉姜子、邱琬期、莊展晟、詹淳皓、林恒寬其餘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原告關於被告羅湍鎂、賴佳琪、陳筱蓓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4-05
  • 更新日期:113-04-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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