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055號曾廖碧雲、王皓義,王靖騰,林恒寬,邱琬期,張程佑,莊展晟,陳筱蓓,陳慶楊,曾廖碧雲,詹淳皓,劉姜子,賴佳琪,羅湍鎂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5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治112訴1055字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5號損害賠償事件,
應送達與原告曾廖碧雲、被告劉姜子、被告邱琬期、
被告莊展晟、被告詹淳皓、被告陳慶楊、被告張程佑
、被告羅湍鎂、被告賴佳琪、被告陳筱蓓、被告王皓
義、被告林恒寬、被告王靖騰之民事判決正本2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曾廖碧雲、劉姜子、邱琬期、莊展晟、詹淳皓、陳
慶楊、張程佑、羅湍鎂、賴佳琪、陳筱蓓、王皓義、
林恒寬、王靖騰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2件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曾廖碧雲
被 告 陳慶楊
被 告 張程佑
被 告 王皓義
被 告 王靖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44號),本院於民
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慶楊、張程佑、王皓義、王靖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
元,及被告陳慶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被告張程佑
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被告王皓義自民國一一二年二
月十一日起;被告王靖騰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對被告陳慶楊、張程佑、王皓義、王靖騰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柒仟元為被告陳慶楊、張程佑
、王皓義、王靖騰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關於被告張程佑、被告王皓義、被告王靖騰其餘之假執行聲
請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件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曾廖碧雲
被 告 劉姜子
被 告 邱琬期
被 告 莊展晟
被 告 詹淳皓
被 告 羅湍鎂
被 告 賴佳琪
被 告 陳筱蓓
被 告 林恒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44號),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姜子、邱琬期、莊展晟、詹淳皓、林恒寬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關於被告劉姜子、邱琬期、莊展晟、詹淳皓、林恒寬其餘之
訴駁回。
原告關於被告羅湍鎂、賴佳琪、陳筱蓓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關於被告劉姜子、邱琬期、莊展晟、詹淳皓、林恒寬其餘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原告關於被告羅湍鎂、賴佳琪、陳筱蓓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4-05
- 更新日期:113-04-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