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000072號李致廷即雅諾食品行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6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泰113竹簡72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72號給付票款事件,
應送達與被告李致廷即雅諾食品行之民事判決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判決正
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
力。
四、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72號
原 告 蔡OO
被 告 李致廷即雅諾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4,000元,及其中新臺幣140萬元自民
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0,8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6,890元,餘由原
告負擔。被告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O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3-04-06
- 更新日期:113-04-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