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39號鄭慧薰、陳志超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與鄭慧薰、陳志超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判決主文如下:
          確認鄭萬居之繼承人即被告對於原告繼承人鄭盛之繼承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  記  官  溫婷雅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