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39號鄭慧薰、陳志超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與鄭慧薰、陳志超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判決主文如下:
確認鄭萬居之繼承人即被告對於原告繼承人鄭盛之繼承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 記 官 溫婷雅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