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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69號王杰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杰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69號離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4號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之所生未成年子女王OO(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溫婷雅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