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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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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22號蔡世璋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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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事112年度婚字第222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蔡世璋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22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31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蔡世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兩造所育未成年子女蔡○○(○、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三、被告應自應自本判決第二項關於上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確定之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每人之扶養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由原告代為受領管理使用;並自本判決第二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確定之翌日起,如被告遲誤一期不履行者,其後之12期(含遲誤當期)均視為全部到期。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陳秀子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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