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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000115號林政豐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簡113竹北簡字第1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15號損害賠償等事
件,應送達與被告林政豐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林政豐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15號
原 告 王振翰
訴訟代理人 黃惠鈴
被 告 林政豐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5,17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欄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