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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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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000049號陳玉王、陳文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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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國外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9號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陳玉王、陳文德之民事判
       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陳玉王、陳文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本件已於113年3月29日宣判,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15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陳玉王  
      陳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被告
陳玉王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日起、被告陳文德自民國一一三年
一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陳麗麗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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