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78號李承澤,李承澤即翟耀僖商行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7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治113訴178字第123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8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
件,應送達與被告李承澤即翟耀僖商行、被告李承澤
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李承澤即翟耀僖商行、李承澤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 告 李承澤即翟耀僖商行
被 告 李承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李承澤即翟耀僖商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柒
佰參拾元,並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被告李承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參仟肆佰陸拾柒元,
並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欄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