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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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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78號李承澤,李承澤即翟耀僖商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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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7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治113訴178字第123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8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
          件,應送達與被告李承澤即翟耀僖商行、被告李承澤
          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李承澤即翟耀僖商行、李承澤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   告 李承澤即翟耀僖商行
被   告 李承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李承澤即翟耀僖商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柒
    佰參拾元,並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被告李承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參仟肆佰陸拾柒元,
    並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欄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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