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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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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000088號范家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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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7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治113竹北小88字第123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88號清償債務事件
          ,應送達與被告范家瑋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范家瑋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附件如下。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判決節本乙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8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范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記載上訴聲明及理由(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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