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東簡字第000052號陳福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福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竹東簡字第52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竹東民事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霽
檔案下載
- 013170541482_001pdf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