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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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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東簡字第000052號陳福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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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福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竹東簡字第52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竹東民事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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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3170541482_001pdf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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