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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000377號賴書藝之視為撤回函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377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賴書藝之視為撤回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視為撤回函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視為撤回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楊霽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