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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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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59號原告東華龍股份有限公司(即曾勝君之承受訴訟人)、關係人曾勝君、被告鍾金龍、被告鍾妃媛、被告鍾鶴雄、被告鍾敏夫、被告李麗紅、被告鍾秈芸、被告鍾穫有、被告鍾嘉惠、被告鍾佳穎、被告鍾紘芷、被告鍾源妹、被告鍾俊雄、被告鍾明輝 、被告鍾煥強、被告鍾美華、被告黃添登、被告陳美玉、被告鍾玉明、被告鍾玉麟、被告鍾玉山、被告鍾逢蓮、被告彭錦城、被告彭錦龍、被告徐榮華、被告徐智勇、被告徐智暉、被告彭美惠、被告鍾鴻德、被告鍾美蘭、被告張文廣、被告張庭榮、被告張紓綺、被告張芳鳳、被告張正豪、被告張徐貴英、被告羅淑珍、被告張源保、被告張鶴齡、被告鍾明哲、被告鍾羽富、被告鍾俊鈺、被告鍾品豪、被告鍾瑞緣、被告徐木勝、被告徐有勝、被告徐彩卿、被告徐水玉、被告徐雅萱、被告徐庭卉、被告鍾庭江 、被告鍾煥祥、被告鍾煥斌、被告鍾煥育、被告鍾美櫻、被告鍾美珠、被告鍾美慧、被告鍾美玉、被告鍾芳美、被告鍾美娟、被告曾冠翔、被告曾秋琴、被告郭松仔、被告郭玉嬌、被告温姵閔兼溫昌意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鍾金煥、被告莊徐桂英、被告莊廷獻、被告莊仲仁、被告莊淑鈴、被告莊淑靜、被告魏鳳嬌、被告莊秉家、被告莊淑娟、被告哈思井兼哈思竺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哈思珍兼哈思竺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邱哈思榆兼哈思竺之承受訴訟人、被告莊正春兼哈思竺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張永昌即張鍾秀蘭、張永福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張瑞園即張鍾秀蘭、張永福之承受訴訟人、被告莊淑琴、被告林許萌(即鍾樹霖之繼承人)、被告鍾碧珠(即鍾樹霖之繼承人)、被告林碧霞(即鍾樹霖之繼承人)、被告林玉萍(即鍾樹霖之繼承人)、被告賴也(即郭太郎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郭晏銓(即郭太郎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郭淑華(即郭太郎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郭淑鈴(即郭太郎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郭淑如(即郭太郎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鍾文宗(即鍾亭江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鍾文琪(即鍾亭江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鍾奇勲(即鍾亭江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鍾文彬(即鍾亭江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鍾瑞玲(即鍾亭江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鍾瑞晴(即鍾亭江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吳錦坤(即吳魏葉妹之繼承人)、被告吳秋容(即吳魏葉妹之繼承人)、被告劉美花(即張鍾秀蘭、張永福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周沂潾即鍾明益之繼承人、被告周彥光即鍾明益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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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治113訴359字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東華龍股份有限公司(即曾勝君之承受
          訴訟人)、關係人曾勝君、被告鍾金龍、被告鍾妃媛
          、被告鍾鶴雄、被告鍾敏夫、被告李麗紅、被告鍾秈
          芸、被告鍾穫有、被告鍾嘉惠、被告鍾佳穎、被告鍾
          紘芷、被告鍾源妹、被告鍾俊雄、被告鍾明輝 、被
          告鍾煥強、被告鍾美華、被告黃添登、被告陳美玉、
          被告鍾玉明、被告鍾玉麟、被告鍾玉山、被告鍾逢蓮
          、被告彭錦城、被告彭錦龍、被告徐榮華、被告徐智
          勇、被告徐智暉、被告彭美惠、被告鍾鴻德、被告鍾
          美蘭、被告張文廣、被告張庭榮、被告張紓綺、被告
          張芳鳳、被告張正豪、被告張徐貴英、被告羅淑珍、
          被告張源保、被告張鶴齡、被告鍾明哲、被告鍾羽富
          、被告鍾俊鈺、被告鍾品豪、被告鍾瑞緣、被告徐木
          勝、被告徐有勝、被告徐彩卿、被告徐水玉、被告徐
          雅萱、被告徐庭卉、被告鍾庭江 、被告鍾煥祥、被
          告鍾煥斌、被告鍾煥育、被告鍾美櫻、被告鍾美珠、
          被告鍾美慧、被告鍾美玉、被告鍾芳美、被告鍾美娟
          、被告曾冠翔、被告曾秋琴、被告郭松仔、被告郭玉
          嬌、被告温姵閔兼溫昌意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鍾金煥
          、被告莊徐桂英、被告莊廷獻、被告莊仲仁、被告莊
          淑鈴、被告莊淑靜、被告魏鳳嬌、被告莊秉家、被告
          莊淑娟、被告哈思井兼哈思竺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哈
          思珍兼哈思竺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邱哈思榆兼哈思竺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莊正春兼哈思竺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張永昌即張鍾秀蘭、張永福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張瑞園即張鍾秀蘭、張永福之承受訴訟人、被告莊淑
          琴、被告林許萌(即鍾樹霖之繼承人)、被告鍾碧珠(
          即鍾樹霖之繼承人)、被告林碧霞(即鍾樹霖之繼承人
          )、被告林玉萍(即鍾樹霖之繼承人)、被告賴也(即郭
          太郎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郭晏銓(即郭太郎之承受訴
          訟人)、被告郭淑華(即郭太郎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郭淑鈴(即郭太郎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郭淑如(即郭
          太郎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鍾文宗(即鍾亭江之承受訴
          訟人)、被告鍾文琪(即鍾亭江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鍾奇勲(即鍾亭江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鍾文彬(即鍾
          亭江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鍾瑞玲(即鍾亭江之承受訴
          訟人)、被告鍾瑞晴(即鍾亭江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吳錦坤(即吳魏葉妹之繼承人)、被告吳秋容(即吳魏
          葉妹之繼承人)、被告劉美花(即張鍾秀蘭、張永福之
          承受訴訟人)、被告周沂潾即鍾明益之繼承人、被告
          周彥光即鍾明益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訴字第35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上午10時
          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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