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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51144號彭文德之限期取回遺留物通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2司執禹字第511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文德之限期取回遺留物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1144號楊仁宏與彭文德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請於文到10日內,逕向債權人取回現場遺留物,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禹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