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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000062號赫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明煇)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赫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明煇)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赫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明煇)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陳筱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
原 告 全國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章
訴訟代理人 楊○鈞
被 告 赫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