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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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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000062號赫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明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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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赫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明煇)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赫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明煇)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陳筱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
原   告 全國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章
訴訟代理人 楊○鈞
被   告 赫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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