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000690號劉姜子、邱琬期、莊展晟、詹淳皓、羅湍鎂、賴佳琪、陳筱蓓、林恒寬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治112竹北小690字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90號損害賠償事件
          ,應送達與被告劉姜子、被告邱琬期、被告莊展晟、
          被告詹淳皓、被告羅湍鎂、被告賴佳琪、被告陳筱蓓
          、被告林恒寬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劉姜子、邱琬期、莊展晟、詹淳皓、羅湍鎂、賴佳
          琪、陳筱蓓、林恒寬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90號
原   告 劉家蓁  
被   告 劉姜子  
      邱琬期  
      莊展晟  
      詹淳皓  
      羅湍鎂  
      賴佳琪  
      陳筱蓓  
      林恒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91號),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姜子、莊展晟、邱琬期、林恒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及被告劉姜子、莊展晟、林恒寬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起;被告邱琬期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關於被告詹淳皓、羅湍鎂、賴佳琪、陳筱蓓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關於被告詹淳皓、羅湍鎂、被告賴佳琪、被告陳筱蓓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