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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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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055號曾廖碧雲、陳慶楊、張程佑、王皓義、王靖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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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治112訴1055字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5號損害賠償事件,
          應送達與原告曾廖碧雲、被告陳慶楊、被告張程佑、
          被告王皓義、被告王靖騰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曾廖碧雲、陳慶楊、張程佑、王皓義、王靖騰得隨
          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曾廖碧雲 
被   告 陳慶楊  
被   告 張程佑  
被   告 王皓義  
被   告 王靖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十七至二十八行關於「本判決第一
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柒仟元為被告陳慶楊、張程佑、王皓義、
王靖騰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十九至三十行關於「原
告關於被告張程佑、被告王皓義、被告王靖騰其餘之假執行聲請
之聲請均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關於被告陳慶楊、張程佑
、王皓義、王靖騰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判決原本及正
本第六頁第十三至十六行關於「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關於原告就被告陳慶楊、被告張程佑、被告王皓義、被告王
靖騰勝訴部分,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被
告陳慶楊、張程佑、王皓義、王靖騰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理由欄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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