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055號曾廖碧雲、陳慶楊、張程佑、王皓義、王靖騰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治112訴1055字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5號損害賠償事件,
應送達與原告曾廖碧雲、被告陳慶楊、被告張程佑、
被告王皓義、被告王靖騰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曾廖碧雲、陳慶楊、張程佑、王皓義、王靖騰得隨
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曾廖碧雲
被 告 陳慶楊
被 告 張程佑
被 告 王皓義
被 告 王靖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十七至二十八行關於「本判決第一
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柒仟元為被告陳慶楊、張程佑、王皓義、
王靖騰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十九至三十行關於「原
告關於被告張程佑、被告王皓義、被告王靖騰其餘之假執行聲請
之聲請均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關於被告陳慶楊、張程佑
、王皓義、王靖騰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判決原本及正
本第六頁第十三至十六行關於「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關於原告就被告陳慶楊、被告張程佑、被告王皓義、被告王
靖騰勝訴部分,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被
告陳慶楊、張程佑、王皓義、王靖騰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理由欄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