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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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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101號劉姜子、邱琬期、莊展晟、詹淳皓、羅湍鎂、賴佳琪、陳筱蓓、林恒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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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治112訴1101字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01號損害賠償事件,
          應送達與被告劉姜子、被告邱琬期、被告莊展晟、被
          告詹淳皓、被告羅湍鎂、被告賴佳琪、被告陳筱蓓、
          被告林恒寬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劉姜子、邱琬期、莊展晟、詹淳皓、羅湍鎂、賴佳
          琪、陳筱蓓、林恒寬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   告 王幽蘭  
被   告 劉姜子  
      邱琬期  
      莊展晟  
      詹淳皓 
      羅湍鎂  
      賴佳琪 
      陳筱蓓  
      林恒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62號),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姜子、邱琬期、莊展晟、林恒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
元,及被告劉姜子、莊展晟、林恒寬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六
日起;被告邱琬期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關於被告劉姜子、邱琬期、莊展晟、林恒寬其餘之訴駁回。
原告關於被告詹淳皓、羅湍鎂、賴佳琪、陳筱蓓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關於被告劉姜子、邱琬期、莊展晟、林恒寬其餘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
原告關於被告詹淳皓、羅湍鎂、賴佳琪、陳筱蓓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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