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000002號張忠義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廉113竹北小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張忠義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張忠義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卓駿逸
被 告 張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捌佰參拾元,及其中參
萬零柒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下同)一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參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書 記 官 凃庭姍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