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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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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02號吳培綾、陳承熙、陳美燕、吳麗喜、吳錦火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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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培綾、陳承熙、陳美燕、吳麗喜、吳錦火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溫婷雅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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