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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9號童信和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寶112司拍129字第128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2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應送達與相對人童信和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童信和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下:
(當事人欄:僅節錄稱謂姓名、事件欄、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童信和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王恬如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E012-09 公示送達(翌日生效)
股 別:寶股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