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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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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9號童信和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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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寶112司拍129字第128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2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應送達與相對人童信和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童信和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下:
     (當事人欄:僅節錄稱謂姓名、事件欄、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童信和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王恬如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E012-09 公示送達(翌日生效)
股       別:寶股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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