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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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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301號徐正康,徐和美,徐阿樓,徐淑寶,徐朝信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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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寶112司聲301字第127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01號公示送達事件,
       應送達與相對人徐朝信、徐正康、徐淑寶、徐和美、
       徐阿樓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
        本一件,經依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徐朝信、徐正康、徐淑寶、徐和美、徐阿樓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下:  
                 112年度司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林徐瑞珠 
           送達代收人 吳俊賢  
相 對 人 徐玉蘭  
      徐朝信  
      徐正康  
      徐淑寶  
      徐和美  
      徐阿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徐朝信、徐正康、徐淑寶、徐和美、徐阿樓
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徐朝信、徐正康、徐淑寶、
徐和美、徐阿樓負擔。 
    理由(略)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王恬如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E012-09 公示送達(翌日生效)
股       別: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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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3100204682pdf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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