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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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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05號王淑靖,張裕雲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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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寶113司聲105字第128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05號返還提存物事件
          ,應送達與相對人張裕雲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
          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
          力。
   四、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王淑靖  
相 對 人 張裕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9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台幣參拾玖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王恬如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二十日生效)
股       別:寶股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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