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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05號王淑靖,張裕雲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寶113司聲105字第128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05號返還提存物事件
,應送達與相對人張裕雲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
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
力。
四、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王淑靖
相 對 人 張裕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9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台幣參拾玖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王恬如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二十日生效)
股 別:寶股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