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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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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05號原告雷艷紅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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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月113訴3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5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原告雷艷紅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雷艷紅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下:
原   告 雷艷紅  住新北市中和莒光路120巷15弄6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白瑋伶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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