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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05號原告雷艷紅之裁定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月113訴3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5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原告雷艷紅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雷艷紅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下:
原 告 雷艷紅 住新北市中和莒光路120巷15弄6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白瑋伶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