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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63號楊光輝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光輝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63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光輝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7 法庭(法院地址: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26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溫婷雅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