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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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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01號徐莉萍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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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事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徐莉萍、黃原章之判決正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號停止親權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徐莉萍、黃原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相對人徐莉萍、黃原章對其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均應予以全部停止。
     二、其餘聲請駁回(聲請人許鳳英當然為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徐莉萍、黃原章負擔。

書記官  陳秀子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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