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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51號楊麗之開庭通知書一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麗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楊麗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 27法庭(法院地址: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26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秀子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