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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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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0770號謝玉珍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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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助孟字第7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玉珍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770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謝玉珍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債務人所有在第三人元大證券竹北分公司、第一金證券新竹分公司、華南永昌證券竹北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孟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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