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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17號楊勝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勝茗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佩瑩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