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269號李運香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非丙113司票269字第131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3年度司票字第269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李運香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69號林萬巡與李運香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定內容節錄如下:
李運香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民國103年4月28日簽發之本票8張得為強制執行。
      
非訟中心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