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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東小字第000114號童皓偉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童皓偉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14號給付報酬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竹東民事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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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3170541482_001pdf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