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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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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0741號賴淑美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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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助賢字第7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淑美(即廖先璿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741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賴淑美(即廖先璿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廖先璿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扣除手續費後,不足壹仟元,不予扣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賢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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