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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7314號范志明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賢字第73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范志明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314號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葉瑞香、范志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准許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竹北中山郵局收取債權金額新台幣16,090元(含手續費新台幣250元)。債權人如認第三人承認之債權金額不實,請於文到10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並向本院為起訴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賢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