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1393號盧錦祥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112年度聲字第13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盧錦祥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聲字第1393號被告盧錦祥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賴瑩芳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