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000218號陳嬿如之民事陳報狀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字型大小: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21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陳嬿如之民事陳報狀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陳報狀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林一心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