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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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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000055號程琳即巨城美髮院,程琳即關新美髮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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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新院玉民簡112勞訴字第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55號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應送達與被告程琳即巨城美髮院、被告程琳即關
          新美髮院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程琳即巨城美髮院、程琳即關新美髮院得隨時來院
          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
     如附件。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55號
原   告 李佳宜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程琳即巨城美髮院
      程琳即關新美髮院          
    主  文
一、被告程琳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柒仟叁佰玖拾叁元,及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程琳即巨城美髮院應提撥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壹拾
    柒元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程琳即關新美髮院應提撥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
    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程琳負擔98%,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程琳如於
    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伍拾柒萬零伍佰零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欄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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