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000055號程琳即巨城美髮院,程琳即關新美髮院之判決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簡112勞訴字第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55號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應送達與被告程琳即巨城美髮院、被告程琳即關
新美髮院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程琳即巨城美髮院、程琳即關新美髮院得隨時來院
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
如附件。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55號
原 告 李佳宜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程琳即巨城美髮院
程琳即關新美髮院
主 文
一、被告程琳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柒仟叁佰玖拾叁元,及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程琳即巨城美髮院應提撥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壹拾
柒元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程琳即關新美髮院應提撥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
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程琳負擔98%,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程琳如於
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伍拾柒萬零伍佰零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欄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