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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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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000070號莎坦柏GARCIA MARI  SEPTEMBER  ARNUCO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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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70號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莎坦柏GARCIA  MARI  SEPTE
          MBER  ARNUCO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莎坦柏GARCIA  MARI  SEPTEMBER  ARNUCO得隨
        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7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黃永仁  
被   告 莎坦柏GARCIA  MARI SEPTEMBER ARNUC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書 記 官 徐佩鈴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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