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000070號莎坦柏GARCIA MARI SEPTEMBER ARNUCO之判決正本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70號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莎坦柏GARCIA MARI SEPTE
MBER ARNUCO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莎坦柏GARCIA MARI SEPTEMBER ARNUCO得隨
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7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黃永仁
被 告 莎坦柏GARCIA MARI SEPTEMBER ARNUC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書 記 官 徐佩鈴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