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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65號陳朝勝、徐東榮、吳樹生(兼吳應時之繼承人)、鄭心漪(即鄭吳紫棉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朝勝、徐東榮、吳樹生(兼吳應時之繼承人)、鄭心漪(即鄭吳紫棉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訴字第36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筱筑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