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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9618號張清貴之執行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孟字第96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清貴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618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張清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及造林回饋金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孟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