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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000227號潘永歷之裁定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泰113竹簡227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227號損害賠償事件,
應送達與原告潘永歷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
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
力。
四、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227號
原 告 潘O歷 住居所不詳
上原告與被告梁淑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O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